郑重声明

近期,我校收到部分家长和学生反映,有个别民办职校招生人员散布关于我校不实信息,利用不正当手段,抹黑污蔑我校,并在网络上上传不实信息对我校进行诋毁。我校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为维护我校形象和声誉、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各界对我校办学情况产生误解,现郑重声明

来源:邵阳市京铧职业技术学校
日期:2024-05-24 11: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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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我校收到部分家长和学生反映,有个别民办职校招生人员散布关于我校不实信息,利用不正当手段,抹黑污蔑我校,并在网络上上传不实信息对我校进行诋毁。我校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责任。为维护我校形象和声誉、维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避免社会各界对我校办学情况产生误解,现郑重声明:

     一、我校成立于1994年,是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备案的全日制正规学校,所有办学资质及各项办学手续齐全。办学三十年来,我校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办学,是目前湖南省唯一一所专注于“服装设计与工艺”专业的品牌职业学校。招生代码:050208。欢迎社会各界到我校关注我校官方平台或者实地考察,我校实力经得起考验(联系电话:0739-5281326)

     二、我校师资力量雄厚、教学设施完善。全职在校教职工员工近80人,多媒体实训室30余间,高配电脑近200余台,学校有大型T台、画室、作品展示厅、服装展厅、摄影实训室、图书阅览室、直播室等,方便学生随时实操,轻松掌握就业技能。

     三、我校以“对每一个学生负责,对每一个家庭负责”为宗旨。狠抓教学质量我校连续7年获得省市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得到了上级领导以及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真正做到了用奖牌证明实力。作为“福建柒牌”、“泉州新时颖”等知名企业的实训基地、百家知名企业的合作单位,我校连续16年就业率达到96%以上,就业待遇逐年增长;我校作为“湖南工艺美院重点生源基地”,连续3年对口大学升学率达98%。办学质量和口碑吸引了全国各地学子慕名求学为社会培养输送专业人才近2万余人,平均工资超7000元。我校注重就业保障,连续邀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在本校、广州、深圳等地开办15届就业增值服务项目。让学生就业、升学无后顾之忧。

     四、我校秉持“先做人,后做事”的校训,致力于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注重对学生德育、感恩、心理健康、沟通表达等综合素质的培养。同时注重培养综合性人才,开办了演讲社、歌舞社、模特队、乒羽社、动漫社等社团,其中汉服社团传承中国传统服饰文化多次获得湖南科教新报、邵阳日报、邵阳共青团等多家媒体报道;学子“李玉”获得中国好声音隆回赛冠军,全国15强;学子“钱美”获得福建区选美冠军,全国70强。

     五、在上级各部门的正确指导和全体师生共同努力下,办学成绩优异学校先后荣获邵阳市首届家长信赖的民办学校、市优秀学校、先进单位等一系列荣誉。我校是唯一一所获得“2023年度全市学生资助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先进单位”的民办职校

    六、由于我校一直扎扎实实办学,规规矩矩招生,勤勤恳恳教学,兢兢业业育人。在专业领域知名度不断提高,办学口碑不断提升,用实力说话,受到上级领导和家长学生的一致好评,招生优势突出。现个别职校招生人员为了招生不择手段,毁坏我校声誉,意图误导学生和家长。作为正规学校的招生老师,不应该有恶意诋毁他校的行为,其师德有损,人品堪忧。请广大学生和家长不信谣不传谣,明辨是非。

    感谢大家对京铧学校的支持和厚爱,热忱欢迎学生和家长莅临我校考察了解,眼见为实!

附:恶意诽谤、造谣诋毁的法律责任及线索反映渠道

                   

恶意诽谤、造谣诋毁的法律责任

及线索反映渠道

     针对个别民办学校招生人员恶意诽谤、造谣诋毁的行为。欢迎广大学生、家长提供线索,及时反馈到我校(电话:0739-5281326),我校将积极收集证据(微信、QQ、聊天文字、语音、电话录音等),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网络造谣,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条的规定,行为人拒不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二、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刑法》第221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们希望所有职校凭实力招生,真诚待人,时刻注重师德师风不做虚假宣传,不诋毁同行,不恶意竞争,让家长放心,让社会满意。希望民办学校能够共同维护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时刻谨记办学初心,立德树人,先正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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